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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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