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基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基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以當年度費用列支,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歇業時如尚有累積餘額,其所有權歸屬營利事業所有,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累積餘額即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該局查得該公司舊制勞工退休基金700,000元業已結清,故核定清算所得70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財產業經法院查扣,既未領取自無所得,不應有此核定稅額。該局主張,勞工退休基金之賸餘退款所有權為甲公司所有,權責已發生,則該退款已轉成一金錢債權可供執行之標的,換言之,甲公司係以退款收入清償債務,收入之產生與其是否領取無涉,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應於清算期間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縱無清算收益,僅發生清算支出,仍應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俾利收取前項退款時,先行減除已列報之支出,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依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聯絡人:中正分局何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公司、行號詢問,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準備五花八門的獎品,這些品項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例如甲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均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抽獎之禮品,係屬公司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是以甲公司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行號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獎品之進項憑證,如獎品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於獎品贈送員工時,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公司、行號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贈送員工,因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其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其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基於全球化佈局,我國企業在全球分工之策略運用上極為靈活,愈來愈多台商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 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台商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製造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家遊覽車製造商,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列報所生產一批遊覽車,依買方公司與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上開案例,依照契約書約定,由買方公司提供輪胎供賣方組裝,該遊覽車製造商僅係組裝該原料(輪胎),並未實際負擔該原料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200餘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耗用情形,應依照實際生產情形計算營業成本,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其交易價格有低於該股票出售時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權淨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國稅局會對出賣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該局查獲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全數股票以800萬元出售予B君,惟甲公司於出售時點資產負債表上股權淨值為2,000萬元,符合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1,20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規定,於是國稅局函請A於10日內補報,並說明如未按時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A君已按時申報,並完納應納稅額98萬元。
該局又說,遺產及贈與法之納稅主體是自然人,只有個人有贈與行為時才須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如以顯不相當代價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不用繳納贈與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其差額部分,為買受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依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聯絡人:中正分局何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如未折減,列報之投資損失仍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如係因被投資事業虧損減資而發生,應按實際投資成本乘減資比例以計算投資損失金額;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則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且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以證明確有投資損失發生。
    該局強調,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仍應以實現為限,並非取具減資或清算證明即可列報,而該法條所稱之「應以實現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實現而言,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即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7月1日投資乙公司,乙公司於翌日即辦理減資,乙公司減資以彌補之累積虧損,於甲公司投資前業已存在,並非甲公司投資後實際經營乙公司所發生之損失,甲公司101年7月1日之投資額,於翌日乙公司減資時,並未折減,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所列報投資損失即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藉被投資事業不當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列報投資損失者,縱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依照實質課稅原則,仍不予認列。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如未折減,列報之投資損失仍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如係因被投資事業虧損減資而發生,應按實際投資成本乘減資比例以計算投資損失金額;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則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且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以證明確有投資損失發生。
    該局強調,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仍應以實現為限,並非取具減資或清算證明即可列報,而該法條所稱之「應以實現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實現而言,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即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7月1日投資乙公司,乙公司於翌日即辦理減資,乙公司減資以彌補之累積虧損,於甲公司投資前業已存在,並非甲公司投資後實際經營乙公司所發生之損失,甲公司101年7月1日之投資額,於翌日乙公司減資時,並未折減,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所列報投資損失即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藉被投資事業不當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列報投資損失者,縱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依照實質課稅原則,仍不予認列。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收到數件營利事業提起的復查案件,因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惟未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證明文件,致否准認列數百萬元抵減稅額。
國稅局說,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若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除應依規定提出納稅憑證外,並應提出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方可認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間接投資大多透過第三地區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設立紙上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時再由大陸投資公司透過第三地區紙上公司匯回台灣帳戶,營利事業欲抵減大陸地區已納之所得稅時,雖已取具當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證明文件,惟未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之財務報表簽證證明文件,即不符合稅額抵減之要件。【#58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孫樂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3

共 67 頁,目前在第 20 頁: 第一頁第一頁 上一頁上一頁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頁下一頁 最後頁最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