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其交易價格有低於該股票出售時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權淨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國稅局會對出賣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該局查獲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全數股票以800萬元出售予B君,惟甲公司於出售時點資產負債表上股權淨值為2,000萬元,符合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1,20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規定,於是國稅局函請A於10日內補報,並說明如未按時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A君已按時申報,並完納應納稅額98萬元。
該局又說,遺產及贈與法之納稅主體是自然人,只有個人有贈與行為時才須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如以顯不相當代價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不用繳納贈與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其差額部分,為買受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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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