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因屬保證金性質,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惟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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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18-03-15 09:48:26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根據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若是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有贈與行為,因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或法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若是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即將申報綜所稅,個人若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依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營利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於1042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並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為順應勞動基準法的增訂,財政部10411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釋,營利事業依該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估算餘額不足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之差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惟因實務上易造成適用期間之疑慮,財政部另於1065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釋,為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至專戶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並廢止前揭104年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之適用。

該局強調,前項估算餘額不足之差額,營利事業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則不能認列當期費用,須俟實際提撥年度方可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500萬元,經檢視106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為800萬元,甲公司於「106年度」一次或分次提撥其差額3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300萬元可全數於「106年度」認列為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制。【#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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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7-07-27 03:02:56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銷售自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3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解釋令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日後銷售時,應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配偶一方自他人取得房、地的日期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其取得成本應以配偶一方自他人取得該房、地之成本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生活共同體,所以夫妻間贈與財產的移轉與自第三人取得情形不同,故個人如因配偶贈與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取得日的認定放寬到配偶間第1次贈與前自他方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期,取得成本並放寬以配偶原始取得房、地成本認定

局舉例說明103103日以2,000萬元買進房地一筆,並於同日完成移轉登記10543日贈與妻(贈與時房地現值合計為1,500萬元),亦於同日完成贈與移轉登記633,000出售該房地。10632日函釋頒定前,妻之取得日以10543日認定,並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1,500萬元做為取得成本;惟10632日函釋,取得日應追溯至夫購入房地之103103日認定,並以夫實際支付之2,000萬元認定為取得成本,該局並提醒民眾,10632日函釋僅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若於10632日前已核課確定,則不溯及適用#2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銷售自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3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解釋令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日後銷售時,應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配偶一方自他人取得房、地的日期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其取得成本應以配偶一方自他人取得該房、地之成本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生活共同體,所以夫妻間贈與財產的移轉與自第三人取得情形不同,故個人如因配偶贈與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取得日的認定放寬到配偶間第1次贈與前自他方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期,取得成本並放寬以配偶原始取得房、地成本認定

局舉例說明103103日以2,000萬元買進房地一筆,並於同日完成移轉登記10543日贈與妻(贈與時房地現值合計為1,500萬元),亦於同日完成贈與移轉登記633,000出售該房地。10632日函釋頒定前,妻之取得日以10543日認定,並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1,500萬元做為取得成本;惟10632日函釋,取得日應追溯至夫購入房地之103103日認定,並以夫實際支付之2,000萬元認定為取得成本,該局並提醒民眾,10632日函釋僅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若於10632日前已核課確定,則不溯及適用#272

 旗山林小姐來電詢問:其於10525日以1,300萬元買入房地1,並於106630日以1,200萬元虧損出售,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規定外,如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要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維護租稅公平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集更臻齊備漏報之各項所得將無所遁,因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時,一定要依限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得不償失。【#26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本(106)年5月1日起,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已建置「申報繳納營業稅」功能(含中、英文介面),自6月23日起開放上線測試,7月1日正式上線受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便利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我國營業稅,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及其境內報稅之代理人,可先行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辦帳號密碼」,線上申辦專屬帳號密碼,再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即可線上登錄進、銷項明細資料,由系統自動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產出營業稅申報書,全球連線無時差。如有應納稅額,可將稅款匯至指定專戶(如附表)。
該局提醒,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106年5-6月營業稅法定申報截止日期(7月15日)適逢假日,請於7月17日前完成申報繳納,未依前開期限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及繳納應納稅額者,應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加徵滯(怠)報金、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另境內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者,應依同法第49條之1處罰,請配合辦理。

 高雄市三民區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房屋無償借予弟媳供營業使用為何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算租賃收入。

因弟媳非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故李先生將房屋無償借與弟媳供營業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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