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持營業人以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若賣家將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將自己不適用的新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上開營業稅課稅範圍。但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如係透過收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所以網路拍賣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高雄國稅局同時表示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臺中訊)國人一向重視產後身體調理,少子化趨勢加上觀念改變,許多民眾產後會選擇到坐月子中心坐月子,也帶動了設立的風潮。坊間的坐月子中心分為兩類,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月子中心」;還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將對坐月子中心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逃漏營業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所取得之工程廢料,如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但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以致發生未給予工程廢料之銷項憑證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無異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乃認定甲公司銷貨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從重處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40萬元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再提醒,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承攬人時,如有以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勿七折八扣,僅以淨額取得進項憑證,應注意依規定給予剩餘材料之銷項憑證及依規定取具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婦女產後重視調養之習俗及家庭型態轉變為小家庭,致產婦產後乏人照顧,坊間坐月子中心如雨後春筍般設立,該等坐月子中心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出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可免辦營業登記,惟該年度收入應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課徵綜合所得稅;若有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等,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應辦營業登記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本(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2條條文,行政院定自本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並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修正公布營業稅法第12條條文,該條第2款規定,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依2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該部將於近(14)日修正發布「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7條及第10條,將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修正為有陪侍服務,並配合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本年3月1日,俾符該等行業提供高額消費之實際狀況,落實立法意旨及前開公約之性別平等宗旨。  

 國人跨境在海外網站購物愈來愈普遍,財政部日前修訂通關辦法,針對一個月內郵寄次數超過2次的「頻繁進口人」,課徵5%的關稅與5%的營業稅,以杜絕「化整為零、規避關稅」亂象;電子商務業者說,以後國人在大陸淘寶網購物、美國亞馬遜網買書、或日本樂天網買化妝品,都可能被課(關)稅。

財政部原本規定「郵包物品進口免稅」,不過近幾年跨境網購盛行,「郵包進口免稅」卻變成部分民眾避稅、逃稅的管道,財政部七日廢止這項規定,擬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頻繁進口人」不適用免稅優惠。

關務署表示,新辦法明定進口郵包物品,除菸酒、農產品外,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不過國外寄件人與國內收件人為同一人,一個月內郵寄次數超過2次,半年內郵寄次數超過六次,即為「頻繁進口人」,不適用免稅規定。

關務署副署長馬幼竹說,對於「頻繁進口人」,目前已有授權各海關貨品自行查驗,課徵5%關稅,不過各海關執法不一,為免國外網購業者,化整為零輸入貨品規避稅費,新的通關辦法明定「頻繁進口人」定義。

財政部限縮跨境網購商品免稅範圍,引發爭議,網勁科技總經理游士逸說,國人跨境網購不限於大陸淘寶網,很多人從美國亞馬遜買書,從日本樂天購買化妝品,一個月都超過2次,這些人網購成本都將增加,而且他也看不出來這項規定能為國庫帶來多少收入。

關務署簡任稽核張淑娟說,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原本是讓外籍人士旅台期間,降低親友包裹寄送成本,卻成了部分人士逃漏稅巧門,中國大陸最近調降進口包裹免稅金額上限,我國免稅上限3000元,在國際上已經算偏高。

據了解,關務署去年稽查淘寶網逃稅,在郵寄包裹部分,台北關查獲共1763件進口報單,必須補繳關稅,合計郵報稅費為1.5億元;關務署強調,新通關辦法實施後,一般民眾只要不要從同一家廠商網購次數過於頻繁,就不會受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周先生來電詢問,其家族經營納骨塔位買賣業務,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書,檢附營業稅進項及銷項憑證等相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近來查核發現有個人銷售納骨塔塔位高達100多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致遭補徵鉅額營業稅及罰鍰。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目前查獲甲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雖主張係協助乙公司收購貨物及代收貨款,惟未能提供代收轉付事證,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營業人系爭期間經營資源回收物,依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筆錄及相關資金流程查核結果,甲營業人與乙公司間有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且甲營業人亦自承有協助乙公司收購及收受該公司款項之事實,既然甲營業人於系爭期間本身有從事銷售資源回收物,其主張系爭收購行為係代乙公司協助收購貨物及代付貨款,性質為代收轉付,自應由甲營業人負舉證之責,惟其未提示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所稱為實。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代收轉付之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因無法提供事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公司行號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債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核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者。同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該局舉例,甲汽車經銷商向乙君借款500萬元,嗣後因無力償還,以其購入備供出售之汽車1輛市價約105,抵償對乙君之部分債務,惟將該車輛交付予乙君後,未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乙君,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另處以1.5倍之罰鍰75仟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之貨物或固定資產,無論係與債權人協議或係遭債權人取走抵償債務,皆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所稱之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並報繳營業稅,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恐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以貨物或固定資產抵償債務,仍然要注意是否依時價開立銷售額,倘統一發票金額與時價顯不相當,有異常偏低之情事,稽徵機關仍將按查得之時價資料,依法調整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業人接受政府某機關補助款,從事新產品開發,開發成果由該機關及營業人共享,該營業人漏未將該筆補助款收入申報銷售額,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所以,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發工作,如其研發成果係歸屬該營業人所有,則該補助款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前開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合約,收受該機關補助款進行新產品的研發工作,研發成果如歸屬政府機關或由營業人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該補助款收入係因營業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前開規定,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之補助款收入,漏未申報及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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