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業人接受政府某機關補助款,從事新產品開發,開發成果由該機關及營業人共享,該營業人漏未將該筆補助款收入申報銷售額,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所以,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發工作,如其研發成果係歸屬該營業人所有,則該補助款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前開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合約,收受該機關補助款進行新產品的研發工作,研發成果如歸屬政府機關或由營業人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該補助款收入係因營業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前開規定,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之補助款收入,漏未申報及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罰。

人氣449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