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而購入之贈品,其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到年中各大百貨業或量販店紛紛舉辦年中慶促銷活動,廠商為配合年中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促銷贈品,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屬供業務上之使用,如有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時,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若未申報者,嗣後申報扣抵當期只要敘明理由,仍得扣抵。
該局指出,因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限已由5年延長至10年,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也配合修正,將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延長為10年。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予他人取得之收入,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營業人依土地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之收入,視同「權利移轉」,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祭祀公業雖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將該可建築容積部分銷售與建設公司,就該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祭祀公業如除該項收入外,並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可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或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之情形,倘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配合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8條規定修正,並自103年5月2日起施行。爾後,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就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5%之徵收率計算營業稅額。
國稅局說明,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國稅局又說,進口郵包之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營業稅額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依5%徵收率計算之。
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修正前規定,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超出規定之免稅限額者,就超出部分,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修正後規定則是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規定之免稅限額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請民眾留意該項規定修正前後不一樣之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舉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經查其非屬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服務報酬之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提供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之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從事經常性房屋銷售之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以營利為目的,經常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其判斷認定原則,依財政部於95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100年共銷售4戶房地及3筆停車位,主張出售房屋有2筆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出售年度銷售房屋未達6戶,不得以出售年度以外(前5年)之售屋事實作為評價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該案迭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甲君出售前5年之歷年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資料,扣除上揭2筆自用住宅用地後,共出售10筆,足以彰顯其並非僅於100年度為一時性之出賣行為,顯見甲君符合「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要件,自不能與一般個人偶發性銷售房地、非繼續性之經濟活動等同視之,是其主張並非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尚難採據,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存有疑義,可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核定補稅並處罰。

人氣288
admin - 營業稅 | 2014-03-25 06:05:11

安南區林小姐詢問:我是網拍業者每月營業額約7萬元,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網路賣家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雖透過網路非實體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除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及政府機關外,仍應於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起徵點者,可暫免辦理。該所又說,自4月1日起國稅局將展開稅籍清查作業,除清查轄內公司、商號營業登記情形外,將加強清查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依規定查處,營業人如已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 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 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如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仍應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消費者如以商品禮券支付,營業人僅需就消費者另行支付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收到現金禮券時,則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再次呼籲,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章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他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93年11月間為乙公司提供土地開發勞務,並於95年6月收取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經該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25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250,000元處1.5 倍罰鍰4,875,000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於93年11月間與乙公司簽訂土地開發合約,依據合約書約定,甲公司需於94年12月底完成土地開發,乙公司再行支付開發費用。可見,甲公司對於乙公司而言,係提供系爭土地開發勞務,以獲取報酬,而為勞務承攬;又乙公司於95年6月支付土地開發勞務費予甲公司,此有甲公司收取貨款之簽收單可稽,復為甲公司所不爭執,是甲公司為勞務承攬,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尚不得以其不知規定為由,而違反稅法規定,其主張自不可採。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對於商品之定價是否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說明,部分商號於銷售貨物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百分之五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屬期末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未依時限開立者,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亦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4年度承包乙公司新建工程,復於97年以多項工程未列入工程預算,雙方再洽談工程追加事宜,並協議因工程成本增加金額2億餘元與違約罰金1億9千萬餘元約當,故不追加減工程金額,雙方亦未開立及取得發票,是甲、乙公司分別涉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暨漏報收入」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情事,甲公司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百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後,處罰鍰1千4百餘萬元,乙公司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1百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如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時限開立,依法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共 12 頁,目前在第 5 頁: 第一頁第一頁 上一頁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下一頁 最後頁最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