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對於商品之定價是否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說明,部分商號於銷售貨物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百分之五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屬期末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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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