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一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先生受贈之農業用地,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設立工廠,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核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即應追繳稅賦。經詳細向王君解說後,王君即取消出租農地之打算。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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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