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房地產權過戶前就把購屋的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7年間購買預售屋(含房地及車位)後,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以總價24千餘萬元轉讓予乙君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分別為8千餘萬元16千餘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出售,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所以,交易性質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因甲公司誤認預售土地登記權利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而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百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8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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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