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及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111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各式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民眾投資管道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常見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 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A君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君於今(111)年變更要保人為B君,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君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請留意相關贈與稅問題,並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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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21-03-25 03:36:29

 繼承人如果急需取得遺產變現,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繳清遺產稅之前,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提供相當的擔保財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完成移轉變現的需求。

 

官員表示,台南市有位陳先生,其父親在去年初驟逝,國稅局核定陳先生應納遺產稅約為150萬元左右,眼看繳納期限將至,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擔心未在期限內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

 

不過陳先生後來發現,陳爸爸生前已簽約出售二筆土地,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會入帳,然而這二筆土地卻已經是被列管的遺產,無法隨意移轉。

 

官員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不過稅法也有項但書,如果納稅義務人基於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的話,可以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前述陳先生的案例,最後找上了納保官幫忙協助,官員表示,在納保官的建議下,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拿到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土地出售,順利繳清遺產稅。

 當繼承人不只一位時,若選擇將「應繼分」讓出,是否會涉及贈與問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此表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若個別繼承人先以自己的財產繳納遺產稅,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額還少,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等於就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應就繳納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差額,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到民眾詢問,甲君往生後,留下子女A、B、C三人,若依應繼分規定,三名子女應平均分配,各自取得三分之一的遺產,但三位兄弟姊妹和樂融融,考量年紀最小的手足C無謀生能力,A、B兩位兄姊決定讓C繼承全數遺產,這種情況下算不算把應繼分贈與給C,要不要課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民法中有應繼分的設計,目的是當繼承權有糾紛時,可依法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但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取得財產比應繼分更多,民法並未設限,也不構成贈與問題。

遺產稅國稅局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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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21-03-22 03:46:14

 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應留意三大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偶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而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首先在贈與稅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因此雖然免稅,但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未來配偶若死亡,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另一半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也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土增稅方面,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實際上更精準的說法,僅是「暫時」不課土增稅,未來土地再次賣出時,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是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會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得適用較高稅率,未必划算,納稅人可依自身狀況斟酌考量,決定贈與配偶時是否要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

 

最後契稅則是許多民眾常會忽略的稅目,官員表示,契稅條例中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排除配偶,因此只要符合課徵範圍,無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都要報繳契稅。

 

官員提醒,贈與房屋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親人離世,民眾若要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並填申請書及同意書向國稅局申請即可。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遺產稅核定有銀行存款者,為免繼承人另外籌湊現金繳稅煩惱,繼承人可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50萬元,遺產中銀行存款有400萬元,甲君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D等五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五分之三)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此時就符合條件,可在應納遺產稅額範圍,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主張民法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留意財產計算範圍,有兩種常見情況不計入計算,第一是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在死亡前出售取得價金,且這筆價金明顯獨立,並未混用;第二種則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

 

不過這兩種情況雖都不計入分配請求權範圍,但都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提醒民眾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若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不動產,在死亡前出售所取得的價金,其僅為財產狀態變更,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0年1月死亡,在死亡前的2019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甲君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在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中。

 

官員表示,前述案例中,價金存在銀行未動支,可明顯區分是生前出售土地所得,實務上也許無法明顯區分,此時民眾也可與國稅局討論合理的計算方式。

 

此外另一種情形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若在贈與後兩年死亡,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但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台北國稅局舉例,乙君2020年2月間死亡,遺留財產1.2億元,而他在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2,000萬元,配偶本身有存款1,000萬元。依此案例,乙君的遺產總額為遺留財產加上生前贈與,合計1.4億元;至於分配請求權金額,則不含生前贈與,是以遺留財產減掉配偶存款後平分,也就是5,500萬元。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申報贈與及其他財產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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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20-09-24 04:06:03

繼承子女遺產 留意「雙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當白髮人送黑髮人,時值青壯年的家人過世並留下不動產,家人間就得在遺產稅房地合一稅等議題上多作留意,會計師指出,遺產稅的計算重點在於親屬扣除額;如果家人未來有再移轉或出售不動產的需求,則要留意房屋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近期知名藝人、公眾人物相繼意外辭世,其所遺留房地產也受到關注,安侯建業會計師吳能吉表示,被繼承人未婚且無子女的情況下,若未事先留下遺囑,遺產將依《民法》規定,由父母優先繼承遺產。

 

吳能吉指出,在這種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案例中,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總額在計算遺產稅之前,可以先扣除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23萬元,以及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吳能吉指出,如果長輩拋棄繼承,由已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姊妹繼承遺產,就無法享有父母扣除額,所以從帳面上來看,母親繼承遺產比較有利。

 

但如果考慮到不動產未來還要移轉給家人,或處分出售等情況,家人可能要在申報遺產稅時,就先妥善規畫,安永會計師林志翔表示,繼承取得的不動產,首先要看土地性質是新制或舊制,如果是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原本屬於舊制課稅方式,繼承後也可以延用,土地交易所得可以免稅,只要就房屋部分繳納所得稅。

 

而若是近年才購入的不動產,就是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林志翔指出,如果家人考慮再移轉或出售繼承房屋,針對持有期間未達一年的不動產,會被課徵最重45%房地合一稅;持有時間滿二年以上,稅率才會降到較低的20%以下。

 

不過對家人而言還是有項優勢,林志翔表示,在繼承取得家人不動產的情況下,可以再把原本被繼承人持有的期間加入計算,也就是從被繼承人取得房屋當時,作為房地合一稅計稅基準即可,而不必從繼承的時間點才起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兒子先於父親死亡,當父親過世,兒子所遺的三名子女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稱為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下,三位孫子女每一位都享有扣除額,以成年人一人50萬元計,可以有150萬元扣除額。

 

一般納稅人多搞不清楚什麼叫代位繼承,遑論申報代位繼承的扣除額。那怎麼辦?可以找國稅局幫忙。(延伸閱讀:抛棄繼承可能損失扣除額 國稅局算給你看

 

但是也不能太依靠政府的資料,因為孫子的戶籍一般不會和爺爺在一起,國稅局用的親屬查詢系統資料主要來自報稅資料,所以,上述個案的叔叔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主動向國稅局說明,才能拿得到代位繼承增加的扣除額。

 

案例:

 

蔡先生在108年3月1日死亡,他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在106年2月2日死亡,遺有三名成年子女,二兒子還在世。二兒子負責申報遺產稅。

 

二兒子申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時,如果大兒子還在世,就是大兒子和自己,總計二位,一人50萬元扣除額,共計100萬元。但如今大兒子過世了,由大兒子的三位子女代位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計有四位,包括二兒子和大兒子的三位子女,因為都已成年,每位扣除額50萬元,合計200萬元。

 

如果二兒子不知道可以申報三位侄兒、侄女的扣除額,有可能就會少扣150萬元。如果遺產稅案適用20%的稅率,要多繳30萬元的稅。

 

官員說,上述是簡單的情況,有的長輩是高齡過世,第二代亦有多位先往生,那麼遺下的第三代代位繼承人數會不少,有申報和沒申報,扣除額會差距很大。更複雜一點的家庭,有的會漏報前妻子女。

 

官員指出,納稅人通常會帶著戶口名簿來申報遺產稅,但親子都未必在同一個戶籍,何況是爺孫。所以,國稅局一時也很難從戶口名簿去判斷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有幾人,申報遺產稅的納稅人,最好把家中親屬關係細數給國稅局官員知道,再去補親屬證明文件,避免漏扣了。(延伸閱讀:報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優先

 

「也有人會誤把媳婦算在扣除額內,」官員解釋,遺產稅的扣除額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沒有媳婦這一項,媳婦是旁系血親,不屬血脈。」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所以配偶單獨列項,享有493萬元的扣除額。

 

納稅人常把代位繼承和抛棄繼承搞混,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兩者不一樣,抛棄繼承是自己主動放棄繼承的權利義務,是意志可以控制的;代位繼承指因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例如因為被繼承人立了遺囑,不讓某兒子繼承財產,兒子因而喪失繼承權,不管是死亡還是喪失繼承權,都是繼承人的意志不可操控的。

 

所以遺贈稅法規定不能因抛棄繼承而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防止納稅人用抛棄繼承來節稅,但是代位繼承可以。

 

因代位繼承而來的扣除額,國稅局的官方用語是這樣的:被繼承人往生前,其子女已先其死亡,而由多名孫子女「代位繼承」,無論人數多寡,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均可依法減除其扣除額。

 目前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很多人不知道,子女婚嫁時,父母還可以贈與100萬元的免稅額度,因此,子女如果在歲末年初時結婚,贈與稅免稅額最多可達千萬元以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作為子女成家之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該局指出,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所謂每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子女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贈與子女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而言,黃先生女兒預定明年元月結婚,黃先生夫婦可在今年年底各自贈與220萬元,明年元月結婚時,再各自贈與220萬元及100萬元,所以夫妻倆給女兒的嫁妝總計1,080萬元,都可以免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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