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購買貨物及勞務時,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公司進貨計7,000,000元,卻取得C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50,000元,依規定A公司應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上列罰則依財政部97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令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A公司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虛報進項稅額-累積留抵稅額= 漏稅額
350,000元- 0元 = 350,000元
(1)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額 350,000元× 5倍=最高罰鍰金額1,750,000元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7,000,000元×5%=罰鍰金額350,000元
(2)漏稅額350,000元×0.5倍=罰鍰金額175,000元
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3)本案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鍰:350,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購買貨物及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否則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遲延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反之,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送至買受人乙指定地點,營業人甲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免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其貨物所有權已移轉,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倘違反前開規定,依營業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A君於98年間因移轉多筆房屋予他人,涉有營業行為,經該局查核後發現,A君為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又甲商號係經營不動產租賃及買賣,因該商號於98年1月間變更負責人為B君,故原負責人A君將甲商號97年底之存貨(房屋14棟)計2千餘萬元,移轉予新負責人B君,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除對A君補稅處罰外,新負責人B君亦因未依規定向A君取具憑證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而漏開統一發票,致遭受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該局說明,邇來迭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漏未繳納營業稅遭受處罰情事。舉例而言,某國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
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
(二)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使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向商店購物索取統一發票,被要求除售價外必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多數人的疑問是,「售價不是已經含稅了」、「為何要買方繳營業稅」,商店是否涉嫌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為杜絕商店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營業稅制度。
該局進一步解釋,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報價未內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外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局指出,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商店之定價或報價應為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即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強調,為了租稅公平,財政部不定期會指定稽查人員前往各營業場所稽查,因此籲請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否則當場查獲後,除補稅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另定價未含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仍將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表示,為稽徵機關審核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有一致之裁罰基準,該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說明,現行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如營業人專營前開免稅貨物或勞務,因無銷項稅額,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尚無需報繳營業稅,不致發生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至各級政府機關部分,雖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如其有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行為,尚無免除其納稅義務。是以,類此營業人可能存在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仍需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而生逃漏稅情事,仍需依法處罰;因其非屬申報案件,尚無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處罰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處罰。查現行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對該等營業人尚無訂定一致性裁罰基準,如該等營業人涉及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係依前開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所列其他有漏稅事實者之規定,不論違章次數均按漏稅額多寡對其裁罰,相較於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係依前開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所列申報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之違章情形,審酌一定期間發生相同違章情事之頻率給予相對減輕處罰之裁量,造成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與一般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觸犯類同之違章情節時,其裁罰倍數卻較一般營業人為高,而不符平等原則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資衡平,該部爰於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增列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之違章情形,並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另按查獲次數減輕處罰如下: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5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萬元至10萬元者,處0.6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者,處0.75倍之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已放寬是類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該局進一步指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另該局表示,已於該局網站首頁/HOT專區(稅務專區)項下,新增「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專區」,放置「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附表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或勞務申報及調整說明」等文件,供下載運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惟如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影響稅務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勾稽查核之困擾。惟實務上可能因記帳業者集中代理申購統一發票等情事,致使營業人間誤用對方領用之發票,如於未經檢舉及未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並各自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平時應多加留意所使用之發票,如有誤用他人領用之統一發票應主動向所屬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以未含營業稅標示,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裁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同法第48條之1亦規定,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前揭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雖已有規定,惟稽徵機關於實務上仍屢屢查獲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係以未稅價格標示,如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則要求消費者須再另行支付營業稅,以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藉此達到逃漏營業稅目的,卻使相關稅務檢舉案件層出不窮。為遏阻此一情形,財政部於100年修正營業稅法時,再明訂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上銷項稅額,以杜取巧。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情形,應儘速修正其定價制度,以免受罰,如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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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3-08-15 02:18:08

 低價促銷團已成常態,財政部配合交通部政策,同意以購物佣金彌補「零團費」或「低團費」的旅行業經營者,可以在不超過佣金收入已納營業稅範圍內,專案申請退還帶團時墊付的食宿等代收轉付費用的營業稅,自今(2013)年5月28日以後出團適用。

 

 

財政部並已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凡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登記的旅行業,符合財政部所訂條件者,即可向國稅局申請專案退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來台觀光,若屬「零團費」或「低團費」者,其自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確實用以彌補團費不足,且佣金收入已在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即可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

但專案退稅限制出團行程起始日為2013年5月28日以後者;同團團費收入需不敷食宿、交通、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或入場券等代收轉付的支出。財政部明令,可退稅金額不能超過佣金收入已納的營業稅款。

舉例來說,A旅行社2013年6月1日帶領大陸團來台旅遊,全體團費共1.95萬元,A旅行社代付交通、食宿等來台旅遊開銷是3.63萬元,團員在台購物消費款達5.25萬元,購物店按二成退佣給A旅行社共1.05萬元,由A旅行社報繳營業稅500元。

此時,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A旅行社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專案退稅,並以代收轉付的3.63萬元減除團費1.95萬元後的餘額1.68萬元,內含已納營業稅為800元(即1.68萬元/1.05x5%),因為超過佣金收入應納營業稅500元,可退還的溢繳稅額最多就是500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全文網址: 低價旅行團費用 可辦退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097491.shtml#ixzz2c051Jc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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