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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3-08-15 02:18:08

 低價促銷團已成常態,財政部配合交通部政策,同意以購物佣金彌補「零團費」或「低團費」的旅行業經營者,可以在不超過佣金收入已納營業稅範圍內,專案申請退還帶團時墊付的食宿等代收轉付費用的營業稅,自今(2013)年5月28日以後出團適用。

 

 

財政部並已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凡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登記的旅行業,符合財政部所訂條件者,即可向國稅局申請專案退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來台觀光,若屬「零團費」或「低團費」者,其自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確實用以彌補團費不足,且佣金收入已在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即可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

但專案退稅限制出團行程起始日為2013年5月28日以後者;同團團費收入需不敷食宿、交通、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或入場券等代收轉付的支出。財政部明令,可退稅金額不能超過佣金收入已納的營業稅款。

舉例來說,A旅行社2013年6月1日帶領大陸團來台旅遊,全體團費共1.95萬元,A旅行社代付交通、食宿等來台旅遊開銷是3.63萬元,團員在台購物消費款達5.25萬元,購物店按二成退佣給A旅行社共1.05萬元,由A旅行社報繳營業稅500元。

此時,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A旅行社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專案退稅,並以代收轉付的3.63萬元減除團費1.95萬元後的餘額1.68萬元,內含已納營業稅為800元(即1.68萬元/1.05x5%),因為超過佣金收入應納營業稅500元,可退還的溢繳稅額最多就是500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全文網址: 低價旅行團費用 可辦退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097491.shtml#ixzz2c051Jc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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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