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尚有未明,該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二、所得稅部分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須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是許多小吃店、冷飲店現場賣的都是湯湯水水,或者是滿手油膩膩之食品,不方便開立統一發票,所以財政部在89年發布解釋函,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歸類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縱然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國稅局仍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適用1%稅率核定營業稅。

該局說明,近年來由於營業人之經營型態轉變,部分排骨店、飲料店、豆漿店、自助餐經營型態轉型以連鎖方式經營,或者用叫號碼牌方式取餐,甚至透過網路來銷售,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且這些營業人營業狀況良好以致於經常被人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乃在100101年發布解釋令,針對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銷售額已達20萬元,符合五種條件之一者,即納入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序號

經 營 型 態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表示,國稅局在輔導營業人使用發票時,基於愛心辦稅,會考量增購設備、安排人力、規劃操作收銀機動線等,給予充分的籌備時間,才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該局呼籲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銷售額已達20萬元,若符合上述五種條件之一者能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因屬保證金性質,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惟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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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7-07-27 03:02:56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本(106)年5月1日起,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已建置「申報繳納營業稅」功能(含中、英文介面),自6月23日起開放上線測試,7月1日正式上線受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便利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我國營業稅,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及其境內報稅之代理人,可先行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辦帳號密碼」,線上申辦專屬帳號密碼,再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即可線上登錄進、銷項明細資料,由系統自動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產出營業稅申報書,全球連線無時差。如有應納稅額,可將稅款匯至指定專戶(如附表)。
該局提醒,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106年5-6月營業稅法定申報截止日期(7月15日)適逢假日,請於7月17日前完成申報繳納,未依前開期限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及繳納應納稅額者,應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加徵滯(怠)報金、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另境內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者,應依同法第49條之1處罰,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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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7-03-17 03:25:40

 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是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訂。

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項,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官員舉例說,甲公司為出租人,出租房屋給承租人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收取乙公司違約金,因甲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反之,若出租人甲公司欲出售房屋而提前解約,並支付給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由於乙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買方,不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是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有關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部分,係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則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依財政部10512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解釋令,產後護理機構若有提供前述之日常生活服務,自該令發布日起,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該所特別呼籲,即日起至106630日止為輔導期間,請產後護理機構自行檢視,如有違反規定者,於106630日前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免予受罰。【#08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1款及第2款,以時價為準。」分別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該貨物餽贈員工或客戶而無償移轉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如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進貨科目列帳,其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申報營業稅之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時有民眾來電詢問,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該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及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建設公司,應於收取預售房屋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應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另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以3,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繳付1,8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2,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2,6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200萬元,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又到歲末年終了!目前正是尾牙旺季,部分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同時也會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支付這些尾牙餐會及摸彩品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例如甲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均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抽獎之禮品,則屬公司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甲公司取得該等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獎品之進項憑證,如獎品購入時已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獎品贈送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公司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贈送員工,因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其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其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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