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國際金價大跌,國內金價跌幅亦逾一成,又適逢結婚旺季及五月母親節,許多民眾不論是投資或結婚、送禮所需都趁低價購買金條、金塊、金飾等商品,銀樓買氣強強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上開商品雖免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故該局提醒銀樓業者,出售上開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商品,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因原物料價格不斷攀升,使得黃金價格為之飆漲,一般社會大眾購買金條、金塊或金銀飾品只重視銀樓珠寶業者所開立之成色、重量、價格之保証書,往往忽略了銀樓珠寶業者為營利事業,依法於交易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且珠寶及黃金多為高單價物品,購買人多用以餽贈他人、保值或投資,故多不願暴露身分,索取發票之意願極低,使得銀樓業者有漏開發票之機會,致部分銀樓珠寶業者在銷售黃金條、塊時常未開立發票予買受人,漏報相關銷貨收入,造成稅賦的流失。

該局特別呼籲,黃金條、塊等之買賣雖然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即俗稱工錢並未免稅,應課徵營業稅,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二者均尚非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皆應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另外銷售珠寶亦為應課徵營業稅範圍亦應依法開立發票該局特別籲請銀樓珠寶業者如有銷售珠寶、黃金條、塊等及加工收入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致逃漏稅捐,於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則可免受罰。

 財政部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並期營業稅課稅及統一發票制度更趨合理公平,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2年4月11日)第3342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將第2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二、現行營業稅法對於「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尚乏明確定義,考量法制完整性,爰增訂第13條第4項,明定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該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三、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目前營業稅法採從高稅率課徵;惟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經常藉由陪侍、表演節目與餐飲消費分開計稅方式規避稅負,為導正該等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第22條,明定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四、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時空環境變遷,部分該等營業人之經營規模及營業性質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當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公平,爰修正第24條第3項,明定該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五、修正第26條,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除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外,並使營業稅法制基礎更趨完整,亦將統一發票制度更臻合理公平。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低利率時代的來臨,國人為了資產保值,購置房地產及黃金成為投資熱門商品,因黃金投資門檻較低已成不二首選,故進口及買賣黃金是否免徵營業稅亦成投資人關心之重要議題。
國稅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第9條第1項及財政部9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8047號令規定,純金之黃金條、塊、片、金幣(貨幣及紀念幣)、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另進口前述以外之純黃金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亦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純金之定義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為金含量99.5﹪以上,任何形狀之純金買賣雖可免徵營業稅,惟並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開規定之適用,且相關之加工費則非屬免稅範疇,國稅局再次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銷售前述純金製品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14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建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是否應稅而有所差別。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開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貨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照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免稅銷售額,將發生低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及漏繳營業稅之情況,稽徵機關自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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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3-03-04 02:05:58

 財部要對特種行業全面加稅。凡經營有陪侍行為的特種飲食業,包括有陪侍者的PUB、KTV、網咖、牛郎店、三溫暖浴室等聲色場所,將不再區分陪侍者性別,一律改課25%營業重稅。

財政部還將藉這次修法,修補過往課稅漏洞。未來特種行業課徵重稅的收入,不限坐檯費,包括因坐檯衍生的餐費、酒水費用,這些衍生出來的消費,目前僅課5%營業稅,只是好景不再,未來需與坐檯費合併計算,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稅負大增四倍。

據了解,財政部已完成營業稅法相關修正條文,準備在立法院本會期送交審議,完成修法程序後,即會擴大對特種飲食業者加稅。

引發財政部修訂營業稅法擴大對特種飲食業加稅,主要源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自去(2012)年實施。依據公約規定,政府部門需檢討其主管法規與行政措施,如有歧視婦女的法規命令,最遲應在公約施行後3年內全數導正。

 

圖/經濟日報提供

營業稅法1986年實施時,將特種飲食業歸為奢侈消費,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至今。不過,重稅範圍只限「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若屬「男性」陪侍者,則只課5%或15%的營業稅。財政部認為,此一條文已有歧視婦女之嫌,應修法改變。

財政部擬訂的修正條文,刪除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女性」陪侍的限制及歧視字眼,改為「有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即需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同時,為防杜特種行業藉一般營利事業的5%低稅率漏稅,此次修法亦明訂特種飲食業如兼營其他業別,應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稅率(25%)課稅。

財政部指出,過去特種飲食業為規避25%的重稅,漏稅手法百出,包括將坐檯費與餐飲消費分別開單避稅,國稅局查不勝查,履生爭議;還有業者利用一般餐飲只課5%低稅之便,廣開「分店」卻以一般餐飲業設籍,藉此分散特種飲食業的營業額,規避25%的重稅,例如曾被查獲涉嫌以20餘家一般飲食業分散營業額漏稅的台中金錢豹夜總會。

財政部指出,修法後特種飲食業如有兼營特種飲食業以外的業別,需一併課徵25%的營業稅後,將有助於防範漏稅。

閱讀祕書/特種稅類

我國實施的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額計算及納稅方式也分成2大類型, 第一類為「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計算方式採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即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納稅是由營業人自動報繳。

第二類是「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涵蓋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及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等3種類型的營業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稅,其他均需自動報繳。

適用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行業,稅率有高、有低。其中,特種飲食業如酒家等業者,基於「寓禁於徵」目的,稅率最高,目前為25%;銷售農產品的小店戶最低,只有0.1%。 (陳美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條,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該局說明,最近查得甲公司與其下游營業人簽訂「合作同意書」,約定於下游營業人配合甲公司陳列商品之需求後,下游營業人可選擇其相對之贈品種類兌換,惟甲公司漏未按商品及禮券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該局指出,此種以禮券或實物贈品作為代價,換取其下游營業人提供產品陳列,以維持其在市場上之能見度,亦屬銷售貨物,甲公司未按商品及禮券金額700餘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30餘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有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日前有民眾檢舉某技師公會接受委託從事鑑定工作,前後收取鑑定費用共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結果,該公會辦理鑑定業務,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技師辦理,由公會收取鑑定費用後,其中100,000元轉付與承辦之技師,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此屬該公會代收轉付款項,非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然該公會自留款項400,000元,核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漏未報繳營業稅,遭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20,000元並處1.5倍罰鍰。該局呼籲,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接受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中之自留款項部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避免遭查獲補稅另加以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只要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公司除經營實體店面供消費者現場選購銀塊、銀幣等貴金屬外,另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標榜全省連鎖服務到府,供民眾下單,並利用公司、負責人及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本案查獲關鍵係查核資金流程時,匯款人表示係透過網路下單購買銀塊、銀幣等,並未取得統一發票,查證結果公司坦承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4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1千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
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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