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須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如係依其業主之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之責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稿費、講演之鐘點費),均應歸屬為薪資所得,所得報酬之給付方式亦不限於固定之月薪。而執行業務者則須自行負擔執行業務所需成本費用,與薪資所得者提供勞務即可換取報酬之情形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代為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但本局左營稽徵所發現營利事業單位,未依上述規定辦理。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不動產,卻未及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繼承人取得這筆不動產產權後,不到2年即出售,將會觸及「炒房」紅線,無法享有遺贈不動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購買某不動產,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繼承人係繼承「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財政部規定,在開徵奢侈稅之後,取得這類不動產產權的繼承人,如在2年內出售因行使債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時,將被排除其原本享有免徵奢侈稅的優惠,繼承人因此必須繳出10%或15%的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若是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則可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因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屋或土地,必須是屬合理、常態、非屬為投資規劃取得的不動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取得後2年內出售,才可以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自2011年6月起開徵,針對持有止到2年即頻繁移轉的非自用的不動產,訂有按出售價加徵10%或15%奢侈稅的課稅規定。財政部說,立法當時為免造成部分非為炒房賺取暴利,卻有需要在短期內買賣不動產者,不會因為奢侈稅增加額外稅負,奢侈稅條例中特別訂立11種形態取得的不動產,可以排除課徵奢侈稅。 包括: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處自住房地;自住房地先買後賣,換新屋後於1年內出售舊屋;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強制拍賣(如法拍屋);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不動產(銀拍屋);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不動產等。 財政部補充,因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遺下的不動產請求移轉登記債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2年3月20日前,將前一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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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支付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趙文俐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營利事業向國外購進商品,或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為企業經營之普遍現象!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而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