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臺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營利事業如持有上開臺灣存託憑證,因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與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尚無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強調,該局查核時偶有發現營利事業投資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於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時,將該股利以不計入所得課稅方式申報,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形,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持有該類型存託憑證獲配股利時應特別注意,以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業已修正自101年起開始課稅,因此,自101年1月1日起,上開人員取得薪資所得時,應由給付單位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並自102年5月起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依上開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時,應注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所得人自行選定其薪資採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者擇一辦理。
2.所得人若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時,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若未達該表的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
3.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2年度為69,5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前揭標準者,則就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
4.若給付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予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該筆所得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是,上開軍教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軍教人員若於101年1月13日取得100年度年終獎金,即應併入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現役軍人張三於102年1月2日除領取1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1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10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1月份薪資70,000元部分,若其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則可由張三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取稅款2,010元,或者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即為3,500元。
2.年終工作獎金100,000元部分,因已超過規定金額(69,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即5,000元)。
該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進入「軍教課稅專區」,參閱相關法規、書表及疑義解答,如仍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101年起薪資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所核定之暫繳稅款及加計之1個月利息,延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後尚未繳納者,如結算申報核定無應納稅額,或核定之全年應納稅額小於核定之暫繳稅額時,對於該項核定暫繳稅額所應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仍會發單補徵。該局說明,甲公司100年度暫繳稅額未依規定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定暫繳稅額為30,080元並加計1個月利息34元,且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後仍未繳納並產生滯納金4,512元,雖然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但上開加計1個月利息34元及滯納金4,512元仍應補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或核定之應納稅額小於核定之暫繳稅額,惟其因滯納而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之暫繳稅款和加計利息之行為,並不因之而消滅,該項針對滯納行為所加徵之滯納金和利息,仍應依法予以徵收。(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政府徵用土地使用權取得之補償費,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列為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因政府興建大眾捷運系統,欲徵收其私有土地,經與政府協議,使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其取得補償費收入3,000多萬元,是否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按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核實減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辦理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應將該收入及必要成本與相關費用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現行法為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又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異議紛爭,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南區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1日開跑,個人去年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亦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土地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於99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甲公司,其應收貨款計1,200萬元,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該公司於101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甲公司催收,並於102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該公司於今年5月間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所明定。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則應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有關該公司於102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部分, 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屬債權逾期2年案件,如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的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的年度,請注意申報年度,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多位民眾詢問,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惟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不知去向,致個人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有公司員工薪資所得被扣繳後,因公司倒閉,而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未寄發扣繳憑單,導致員工不知應如何申報上述所得。該局說明,上述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另前述員工薪資部分,亦可由員工參照上述規定,代替公司扣繳義務人補報扣繳憑單。該局指出,凡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稅受罰。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再度呼籲,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確保納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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