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明定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給政府、教育機構等,申報綜所稅時,其列舉扣除額計算,其金額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希望遏止捐地超額抵稅歪風。

換言之,未來納稅義務人捐公設地給政府,不能再以土地公告現值抵稅,而是以取得土地時的實價抵稅,如果無法檢附取得成本證明,則由國稅局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有助解決捐地者藉捐地而超額節稅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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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