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告訴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其中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之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告訴為條件達成和解,其中一方所受領之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的部分,為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但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的部分,則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A君與其胞弟因故興訟,之後雙方簽立和解同意書,以其弟給付A1億餘元換取A君撤回訴訟,該局查核其訟訴原因及和解同意書後,發現所給付的賠償性質非屬填補A君所受之損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將A君受領的1億餘元歸課A君受領年度之其他所得補稅並予處罰

該局籲請有類此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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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