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因無產權登記,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惟其屬於權利移轉買賣,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每年5月份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前年度有出售預售屋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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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