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市民柯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無償向家中長輩借用房屋,經營公司,可否辦理法院公證無償借用,而免除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柯先生借用之房屋係供公司使用,公司性質上為法人組織,係屬房屋借與法人使用,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之他人定義,惟依前揭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本案柯先生無償向長輩借用房屋供公司使用,雖實際上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涉及營業行為,不符合第二項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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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