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之保險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之保險費,得自繳納年度列舉扣除。惟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報戶,且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24,000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局以實際案例說明,A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保險費用扣除額,因該筆保險費係B君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C君(A君之弟)投保,因A君與C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該局表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無法列入。

除配偶、子女、父母外,納稅義務人就算幫其他親屬購買保險,如手足、侄輩等,因為非屬直系親屬所以無法將其保險費列入扣除額。

二、養親屬無法列入。

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就算父母仍在幫忙支付保費,也不能列舉扣除。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申報戶。

例如幫父親買了保險,但若和父親並非同一申報戶,也同樣無法列舉扣除父親的保費。

四、非健保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列舉扣除。

五、非人身保險費無法列入。

例如車險、住宅火險等屬於財產保險,非人身保險範疇,無列舉扣除適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然得否適用仍應符合前述條件。

該局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此即綜合所得稅制所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應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又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是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屬納稅義務人,亦非同一「申報戶」之一員,則堪認該保險費並非「申報戶」之費用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保險費須檢附繳納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並確實填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姓名及金額;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文件正本。至於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則可請投保單位將所繳保費分別列示被保險人或眷屬之保險費金額。該局呼籲,平時應完整蒐集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以利所得稅順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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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