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區顏小姐問: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能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捐贈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寺廟有提供服務,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適用上述列舉扣除規定。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縱使確實係無償捐贈,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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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