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未償之債務,得否自遺產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暨第2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且須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始屬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未償債務。因未償債務扣除額係屬稅捐債權減縮事項,是以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列報未償債務之真實性,自應負證明之責任,故張先生申報父親之遺產稅,雖在大陸遺有銀行債務,因非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無法認列為未償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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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