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已達10%,財政部業於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各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至於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項 目 金 額
1.配偶扣除額 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 123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 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50萬元
祖父母扣除額
6.喪葬費扣除額 123萬元
7.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 89萬元
8.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