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者,原則上仍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開立憑證原則上應「以發貨時為限」;惟如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可例外以「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時為限」,而所謂「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係指民法規定特種買賣「試驗買賣」,所以營業人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交易模式,倘不屬「試驗買賣」性質者,就應該依照買賣業開立憑證一般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可等到消費者向銷售商購買時,營業人再開立發票予銷售商。

該局指出,營業人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交易模式,倘不屬於「試驗買賣」性質者,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採用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之交易模式,應按照上開規定辦理,以免違反憑證開立期限規定而遭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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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