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政府資料庫查調個人所得,並不包括海外所得在內,漏報還是要罰,沒有主張免罰的權利。一名納稅人因此被連補帶罰百萬稅款,即使尋求行政救濟,仍然敗訴。

 

財政部指出,查調所得屬於納稅便民服務,只具參考之用。加上所得稅為自動申報制,政府未能及時提供的資料,不代表漏報即可獲得免罰,納稅人仍應自行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轄內有納稅人甲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被國稅局查獲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所購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的財產交易所得956萬元,以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利息所得92萬元。

國稅局經核算後,甲共短漏所得稅額102萬元,除需補稅外,還被按漏稅額加處一倍罰鍰。甲申請行政救濟,並主張他是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政府提供的所得資料,沒有這二筆被國稅局查獲的海外所得資料,因此要求享有免罰。

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就要辦理最低稅負申報,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會被補稅加罰。

但是,現行「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中,稽徵機關可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原本即不包括海外所得,納稅人有自行申報的義務。

財政部強調,包括海外所得在內,縱使納稅人確實是使用政府資料庫查調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均需自行核對有無資料庫未能提供的所得,並自行主動申報,不能因為政府提供所得資料不足,做為免罰的依據。

 



全文網址: 按查調所得資料納稅 漏報照罰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244908.shtml#ixzz2iWjGFx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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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