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提前解約而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開立其他所得扣繳憑單,房屋所有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該筆所得為其他所得,不得比照租賃收入可扣除43%必要成本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將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違約金,誤認為亦屬租賃收入,誤扣除43%必要成本費用,造成短漏報所得,補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先生101年度出租一間房屋,租期自101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2萬元,該租賃契約於101年10月31日提前解約,房客支付違約金4萬元,李先生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租賃所得114,000元〔即20,000元*10*(1-43%)〕及其他所得4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因房屋租約提前解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申報該筆其他所得,不得列為租賃收入減除43%必要成本費用,以免短漏報所得,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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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