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楊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剛就讀公立國小一年級,其擔任學校家長委員,並捐款給該校家長會,請問該筆捐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是否有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楊先生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學校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並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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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