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設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間以其機器設備之帳面價值80萬元作價投資認購乙公司發行增資新股120萬元,依法應開立120萬元發票交付乙公司。依上開法令及釋令規定,甲公司若僅依80萬元開立發票,即涉及短漏開發票40萬元的違章情形,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補徵短漏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以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情形發生者,需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人氣454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