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於網路上購買手機軟體及其他電腦軟體於Appstore購買應用軟體或線上防毒軟體等,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等情事。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外國之事業於網路上販售軟體,經本國消費者下載使用,應屬購買其勞務,適用上開法令之規定應由買受人計算營業稅額並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5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解釋「自1004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是以若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國外事業販售之軟體,其給付報酬於3千元以下者免稅,3千元者應由買受人依稅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7月在網路上向國外營利事業下載防毒軟體新臺幣2千元,則依上開函令可免徵營業稅;若下載之防毒軟體新臺幣4千元,則應就其給付額4千元按現行營業稅率5%計算,於102年9月15日前繳納營業稅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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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