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某營業人日前來電詢問:公司廠房遭相鄰的甲公司失火波及而損毀,嗣後自甲公司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收入,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是本案如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依前揭規定,則該公司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予以加收利息,核屬營業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交付貨物,造成買受人乙營業損失而支付給買受人乙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
該所呼籲,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並非所有賠償收入均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全部代價;亦非均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營業人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發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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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5-02-05 02:51:10

 網購貨物,稅負要上升了。財政部規定,網購貨物採郵包寄送回台,價值超過新台幣3,000元,一律改按全額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進口郵包的關稅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者(目前為新台幣3,000元),應在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不再以扣除免稅額後的餘額,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規定,網購貨物採郵包寄送回台,價值超過新台幣3,000元,一律改按全額課徵5%營業稅。 本報系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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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從國外網站購買智慧型手機為例,進口時如關稅完稅價格為1.5萬元,原本可以減除3,000元免稅額,以餘額1.2萬元做為營業稅稅基,按5%稅率繳交600元營業稅。

新規定實施後,須改以全額1.5萬元(即不再扣除3,000元免稅額)乘以稅率5%,應納營業稅由600元上升至750元。

財政部表示,這是配合海關針對快遞貨物採取按全額課徵營業稅的作法,一致化進口貨物的課稅措施。財政部提醒上網購物民眾,必須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並依法繳稅,以免受罰。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去年「雙11光棍節」期間,進口快遞包裹湧入大量網購貨物,經台北關加強查緝結果,11月補稅、沒入貨價及預估罰鍰約達3,500萬元。其中,查獲進口快遞貨物及郵包違規案件,屬於低報價格的案件共3.2萬件,化整為零逃漏稅者則有39件。

財政部強調,網購貨物以郵包方式進口時,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在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者,則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

進口郵包除了營業稅計算方式改變之外,財政部也提醒,3,000元免稅額,不適用於所有進口郵包,若經海關查獲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且30日內郵寄物品二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六次以上,不適用免稅優惠。

同時,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兩件以上也要合併計算完稅價,超過3,000 元就要課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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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80年間屢有營業人假藉(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情形,衍生諸多問題。為確保稅源杜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該部爰以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以下簡稱81年函)及84年3月22日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以下簡稱84年函)規定,除個人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都市土地3公畝以下,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下)拆除房屋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嗣後出售興建(分得)房屋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開三函係基於防杜規避,爰對於非以從事建屋出售為業之個人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僅以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為唯一判別標準,似不合時宜,有重新檢討適度修正之必要。
該部進一步説明,本次發布之補充令釋重點(如附件圖例)如下:
一、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屬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 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 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二、符合前述條件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及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對於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而有前揭情事者,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始實施。
財政部將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加強相關宣導工作,籲請從事此種營業行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66

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依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聯絡人:中正分局何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房地產權過戶前就把購屋的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7年間購買預售屋(含房地及車位)後,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以總價24千餘萬元轉讓予乙君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分別為8千餘萬元16千餘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出售,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所以,交易性質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因甲公司誤認預售土地登記權利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而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百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8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今日核釋,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易言之,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故勞務之「提供地」或「使用地」其一在我國境內者,即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國外營業人將商標權、專利權及特許權等銷售予我國境內客戶,因其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屬前開營業稅法規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除該國外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由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按給付額自行報繳營業稅外,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業人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同理,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營業人取得,按前開認定原則,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2014)公布「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對於跨國勞務及無形資產之營業稅課稅權係歸屬於「消費者或買受人所在地」之國家。該部上開解釋令規定除符合「消費地國課稅」及「加值型營業稅應由最終消費者負擔」之基本原則外,並與國際作法相符。
  財政部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因非在境內消費,爰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以促進對外貿易。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者,應取得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該勞務購買者若為國內營業人,尚無勞務外銷及收取外匯情事,與上開營業稅法第7條適用零稅率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未合,故其銷售該勞務取得之收入尚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房價居高不下,有些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同樣達到更換新屋居住之目的,其中也有不少人將改建後房屋出售牟利,這種情形究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該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個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財政部函釋,除屬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依其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說明,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於符合前揭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其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如在2年以內,依同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者,亦非屬特種貨物,仍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稽核 06-2298067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未經合法立案之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分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年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5月15日提出申報扣扺,按修正前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年5月15日前提出。二、乙營業人102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102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最遲應於112年7月15日前提出。三、丙營業人97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2年7月15日提出,因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年7月15日前提出。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以尚未領取購票證或第一期營業期間尚無銷售額為由,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銷售額。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後,不論是否已換領統一發票購買證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依照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 ,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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