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利用贈與子女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而取得可移轉之容積,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其子女自建設公司獲配之售屋款,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贈與價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贈與人透過贈與子女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子女將受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轉贈地方政府,因而取得可移轉容積獎勵,再以取得之可移轉容積與建設公司合建而獲配售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目的,應有前揭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雖免課贈與稅,惟如利用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實際目的,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並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遺產課稅。例如:被繼承人賴君102年6月30日死亡,其於101年5月10日曾贈與兒子300萬元,惟兒子卻於101年10月20日先於賴君死亡,因親屬關係於賴君死亡前已消滅,該贈與兒子之300萬元,免併入被繼承人賴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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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13-08-05 07:16:17

 農地先贈與、後回贈,財政部同意放寬限制,只要贈與後五年的列管期間內,農地仍做農業使用,回贈給原所有權人時,即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將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需列管五年。若在列管期間內,回贈給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即可准予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的規定,是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在受贈後,未繼續農業使用,致使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才會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必須追繳應納稅賦。

因此,若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取得的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稅捐機關只要調查其至回贈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不必追繳贈與稅並不再列管。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類農地回贈後,若在短期內出售,出售價金不得再轉匯給他人。若被查獲匯至其他人帳戶(如子女等)時,雖然回贈農地的行為可免課贈與稅,但贈與人將出售農地款匯予他人仍涉及贈與,必須就其匯款資金補徵贈與稅。



 

 法院指出,當事人間財產的移轉,係出於何種原因而移轉,國稅局無從得知,因此,當稅官調查有無涉及遺產與贈與稅時,當事人應就財產移轉的原因及有關內容,負有協助稅官調查的義務。


在遺產與贈與稅法的實務上,當事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經常會忽略了往生者生前的投資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部分,一旦被稅官查獲,卻無法舉證贈與是在免稅範圍內,則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被處以按所漏稅額計算的漏稅罰鍰,實在很不划算。

台中王氏家族的長輩在民國97年12月23日死亡,王氏4名子女在98年2月間申報遺產總額4,587萬元。

不過,中區國稅局隨後查獲王氏子女漏報父親的存款、投資、死亡前2年內贈與等財產合計1,507萬元,於是核定遺產總額6,094萬元,遺產淨額4,624萬元,應納稅額1,281萬元。

國稅局同時按王氏子女所漏稅額509萬元,處0.8倍罰鍰407萬元。

王氏子女就遺產總額中有關土地持分的移轉、死亡前2年內贈與互助會親領標會匯款,以及國泰保本101及金滿意養老保險等財產的計算與罰鍰部分,都表示不服。

王氏子女雖然在申請復查後,獲得稅官追減互助會親領標會匯款95萬元,以及罰鍰31萬元,但其餘都未獲得變更,因此單單罰鍰就要繳376萬元;王氏子女很不甘心,因此打起行政官司,最後依然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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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13-08-01 05:23:33

 農地移轉雖然不必課贈與稅,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30)日表示,父母將農地移轉給子女時,應把握一項重要原則,將農地贈與給子女可免稅,但不能出售後將錢或權利贈與給子女,否則難逃被課贈與稅的命運。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追繳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近來發現,有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在贈與農業用地給子女時,不但無法適用免稅規定,而且還必須補繳贈與稅。

官員指出,兒子將受贈取得的農業用地回贈父親後,父親在短期內再出售該筆農業用地,出售該地的價款卻匯入兒子帳戶,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並加處一倍罰鍰。

老農民不服向國稅局陳情,表示農地本來就是要留給兒子,只是先把土地賣了,把錢送給兒子,為何還要多繳稅? 官員回應說,如果老農民當初直接把農地移轉給兒子,由兒子再出手賣地,就不必課贈與稅,但只是一念之差,造成農民權益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若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故於同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若受贈人列管期間內,將該土地回贈給原贈與人,如至回贈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並免列管。
該局最近查獲回贈之農地,回贈後於短期內出售,將出售價金匯予子女,雖然回贈農地依前揭規定,免追繳贈與稅並免列管,但贈與人將出售農地款匯予子女涉及贈與,經本局補徵贈與稅額並處一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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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13-07-30 03:00:4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計算遺產總額時,非公開發行公司是以資產淨值估算,但部分企業成立時間久,且多年未重估土地價值,稅局近期查獲案例,原已核定遺產稅額,因土地價值重估,公司每股淨值從10元暴增為200元,要求補稅2,000萬元,連帶可能造成遺產分配、繳納困難。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果有未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價值採用死亡日當天的公司資產淨值進行估價,對公司持有土地,則以實際成本為準。

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08年過世,繼承人乙君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甲君生前投資A公司股份30萬股,依帳載資料每股以10元計算,核定甲君投資A公司共計300萬元。但台北國稅局指出,雖然甲君過世時,A公司帳載持有土地價值僅160萬元,但其中的台北市十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已達2億餘元,經過土地重估價,A公司每股淨值因此暴增為200元。國稅局依每股差額190元,核定遺產5,700萬元,向乙君補徵遺產稅額2,000萬元。

 


 


全文網址: 土地重估 遺產稅暴增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060979.shtml#ixzz2aUhTcZ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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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後,將其投保之保單要保人變更為第三人,係將其保險單之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其轄內A君於99年1月19日至10月4日間,陸續將其所投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之保險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君,涉及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960萬餘元,應納稅額74萬餘元,並處罰鍰64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受益人及被保險人均無異動,要保人僅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並無享有任何權利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為保險法第5條及第111條所規定。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要保人並非僅為繳納保費之人而已,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該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變更要保人係將自己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重新檢視自身投保之保單有無曾經變更要保人,儘早補申報,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參照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4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日於95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但為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的方式
,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民法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要辦理拋棄繼承,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民國102年6月25日過世,遺有配偶乙及已成年子女丙、丁等二人,丙有未成年子女戊、己、庚等三人,如果丙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丁,兩人之遺產稅扣除額合計為490萬元(即配偶445萬元及成年子女丁1人45萬元),如果乙、丙、丁三人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孫戊、己、庚,其三人之扣除額僅有45萬元(即丙原得扣除之數額),所以提醒民眾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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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遺產贈與稅 | 2013-06-28 09:42:27

 

 

藉由贈與公告現值低於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的不動產,再由受贈人以買賣方式移轉的「炒房」行為,國稅局要封殺了。

國稅局表示,奢侈稅開徵後,持續發現納稅人以先贈與不動產給名下無房產的已成年子女,再出售不動產的手法避稅。這類近親贈與不動產,又由受贈人短期內出售的案件,已被列為選查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局長吳英世指出,高雄地區發現數起以「假贈與」掩蓋「真買賣」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避稅案件。假贈與的房產其公告現值都在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之下,當事人以為不必繳納贈與稅,贈與後再買賣,不過,這種作法反而會被課徵更重的奢侈稅。

高雄國稅局發現一案例,A名下已有一戶房產,其後再另購其他房產。因資金調度因素,A在購入新房產後,立即決定再出售,為了不想繳交奢侈稅,先將待售的不動產,贈與給名下沒有房產的成年女兒,並以女兒名義出售,以符合僅一戶自住房地免課奢侈稅的規定。

結果,國稅局發現,A在贈與房產前,已先行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尋找買家,買賣交易書立契約亦由A經手簽訂,售屋款總價420萬元也由A收取使用。證明是一椿「假贈與」的漏稅行為,A因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除被國稅局補徵稅款63萬元外,再按所漏稅額重罰2.5倍罰鍰,合計需繳交220餘萬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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