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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4-01-27 09:49:16

 農曆年過後,財政部確定要對特種行業加重課稅。財政部已訂自3月1日起,凡經營有陪侍行為的特種飲食業,不再區分陪侍者性別,包括PUB、KTV、網咖、牛郎店、三溫暖浴室等場所,營業稅率統一訂為25%。

財政部指出,3月起特種行業的營業稅按25%稅率課徵的範圍不限坐檯費,因坐檯衍生的餐費、酒水費用,均需與坐檯費合併課徵25%營業稅。財政部說,新稅率實施後,特種行業的稅負估計將大增四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原只限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需從高核課25%的營業稅。同樣有陪侍行為,但陪侍者如為男性或第三性別者,則按一般稅率5%(部分為15%)課徵。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規定特種飲食業應全面適用25%的稅率課稅。

營業稅法1986年實施時,將特種飲食業歸為奢侈消費,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至今。重稅範圍只限「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若屬「男性」陪侍者,則只課5%或15%的營業稅。此一條文因此被視為有歧視婦女之嫌。

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已刪除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女性」陪侍限制及歧視字眼,改為「有陪侍服務」特種飲食業,即需課徵25%的高額營業稅。

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則授權由行政院決定。

財政部已報請行政院同意,核定有陪侍行為的特種飲食業,其按25%稅率課徵的施行日期為今年的3月1日。

現行營業稅率因行業性質不同,稅率並非一律為5%。財政部舉例,特種飲食業的稅率為各行業之最,夜總會及酒家等分別適用15%或25%的重稅;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或銷售農產品小店戶最低,只有0.1%並由稅捐機關依查定銷售額發單課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全文網址: 陪侍特種行業 稅率統一25%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451904.shtml#ixzz2raiqq2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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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又到年終了,各行各業為酬謝員工一年來之辛勞,也開始籌備尾牙或年終晚會等活動,為炒熱氣氛均會採購各式禮品辦理抽獎,最近傳出一些獲利較佳的公司,有送進口轎車的,甚至還有抽塔位的,但是您知道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進之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是不可提出扣抵的。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以請 營業人注意,如舉辦尾牙宴及辦理員工抽獎所支付之營業稅是不得提出扣抵的,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以漏稅罰。
年終,代表一年的結束,也是採收成果及酬勞員工的時刻,高雄國稅局在此祝賀營業人年年賺大錢,並籲請營業人注意稅法規定,誠實納稅,讓好運、福報源源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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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4-01-22 03:29:1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市區騎樓區域及各旅遊景點於平日或假日均發現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類食品或商品,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有固定營業地點之攤販,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補辦營業登記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已達課稅起徵點之銷售金額補徵所漏稅款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高雄國稅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及有營業行為之商號,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並將此列為年度清查重點。【#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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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4-01-16 05:56:42

 個人在網路上拍賣貨品,結果遭買家棄標,或是結標後雙方合議再降價出售,財政部表示,網路賣家可以檢具匯款等資料證明實際交易價金,由稅捐機關扣除後再計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網路賣家在網路拍賣貨品時,結標後有時會遭網路買家棄標,或因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網路賣家在計算這部分的銷售額時,可以舉證扣除後再申報。

賣家舉證實際交易的證明,可以包括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或由拍賣網站出具佐證、自行檢附匯款資料等,財政部表示,基於核實課稅原則,只要網拍賣家能提證明,稅捐機關即會扣除此部分的銷售額。

財政部指出,個人若具備經常性以網路拍賣為業的條件,依照現行稅法,無論是實體或虛擬商店,均應辦理營業登記,其銷售行為所需繳納的稅捐主要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所稅。

由於稅法並無經常性或非經常性交易的明確定義,依照財政部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在8萬元以下、勞務在4萬元以下,可以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反之,超過規定金額者,須辦理營業登記。

不過,財政部說,個人若只是利用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並不算是營利行為,可以不必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也沒有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問題。

至於已經構成商業營利行為的網路交易,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下者,因未達營業稅課稅的起徵點,可以免課營業稅;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未達20萬元者,亦免用統一發票,但要按1%稅率繳交營業稅;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者,需開立發票並按5%稅率繳稅。

 



全文網址: 網拍「開高賣低」 依成交價計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428462.shtml#ixzz2qXR07X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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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經營甲商號,於101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1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對A君補稅處罰。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僅將所經營之甲商號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繼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之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其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營業人統一編號雖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以明權益;又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注意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年底尾牙旺季時節,該局近來常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購買汽車、電腦、音響、手機等獎品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有關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等各項員工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受罰,將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如具有實際僱傭關係,即使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委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還是會被認定為銷售勞務,如未開立發票將被視為漏開發票,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部分管理顧問公司主張其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人員薪資,因此僅就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部分開立發票。惟按財政部函釋,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或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查明核實認定。

該局曾查獲轄內某保全公司承攬大樓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全數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30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籲請管理顧問公司自行審視,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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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4-01-13 07:23:29

 營利事業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可以抵稅的時限,即將延長為十年。

財政部正在修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使用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售貨物銷項稅額的期限,將自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

 

圖/經濟日報提供

修正後的營業稅法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在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在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財政部指出,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原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訂定。行政程序法在去(2013)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已將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因此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有關進項稅額憑證的申報扣抵期間,也應予以延長。

我國為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營業人因進貨所支付的進項營業稅,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含銷項稅額互抵。財政部說,在2005年以前,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並無時限限制,只要敘明理由,均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抵稅。

行政程序法在2004年間修正,將公法請求權時限訂為五年時,財政部即配合修正稅法,將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的抵扣期限也訂為五年,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直到目前。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必須送交行政院審查,財政部指出,行政院核定後開始實施時,營業人可以檢視現有的進項憑證,如有仍未抵扣,且開立時間不超過十年者,在新規定施行之後,即可向稅捐機關敘明理由,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降低營業稅負。

不過,財政部提醒,並非所有的進項稅額都可用以抵稅。依據稅法規定,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的貨物及勞務,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都不可以申報扣抵。

閱讀祕書/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稅額。在實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之下,進項稅額可與營業人銷售貨物內含的銷項稅額互抵。

可以用來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一般是統一發票),必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營業稅額等項目。

不過,並不是所有進項支拿的稅額都可以扣抵銷項稅款,譬如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等進項稅款,以及因為逃漏稅被補徵的稅款或虛設行號開出的進項發票,也都不能抵稅。

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設有限期,目前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逾五年以上的進項稅額,即使憑證符合規定,也不能再申報扣抵。



全文網址: 進項稅額抵稅時限 延至十年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421213.shtml#ixzz2qGFIm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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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營業稅 | 2014-01-09 07:48:16

 國內企業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在我國境外承攬工程,財政部表示,取得國外客戶承攬工程的收入,視同外銷勞務,其應納營業稅可以適用外銷零稅率。

財政部昨(8)日發布解釋,國內A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B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這類交易型態,因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外,但是由國內企業所提供,可以視為外銷勞務行為。

因此,在申報營業稅時,A營業人自國外客戶收取的收入,經減除轉付B營業人後的差額;及B營業人自A營業人取得的收入,均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指出,我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其勞務提供地係屬在我國境內;但因工程勞務的成果與境外不動產相連,無法分割,其勞務使用地應為境外不動產的所在地。

因此,財政部認為,我國營業人赴境外提供建築、營造等直接發生於境外不動產的勞務,應准予適用零稅率。

財部強調,鑑於這類境外工程勞務是由我國A營業人及B營業人共同派員施作完成,屬合作外銷勞務,因此A營業人自國外客戶收取外匯收入,應按減除轉付B營業人後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至於B營業人自A營業人取得的收入,則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資料,按零稅率申報。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案今(8)日經 總統公布,凡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為25%。
財政部指出,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聯合國第二大人權公約,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主要目的在對女性於各個生活領域作全方位之直接宣示與保障。我國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於96年簽署加入,為落實推動該公約,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鑑於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係考量陪侍服務為奢侈性消費,故以高稅率課徵,且於74年立法當時陪侍者以女性為主,故明定為「有女性陪侍」始納入課徵高稅率範圍。惟隨社會環境變遷,是類行業之經營型態多元,爰配合前開施行法之規定,修正該條款,將「有女性陪侍」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法案之通過,可符該等行業提供高額消費之實際狀況,並落實立法意旨及前開公約之性別平等宗旨。又本次修法條文之施行日期,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儘速配合修訂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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