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4年7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20元,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

 (臺中訊)自動販賣機是工商社會邁向生活科技化、自動化不可或缺之設備,銷售之商品琳瑯滿目,包含飲料、泡麵、零食、香菸及其他雜貨等,然稽徵作業上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商品之業者應否辦理營業,常引發爭議。財政部爰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明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但其販賣機之放置處所則免申請營業登記,以簡政便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業人於販賣機放置處所多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如要求營業人於該放置處所均須逐一申請營業登記,對營業人及稽徵機關將造成管理上之不便,乃放寬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但販賣機放置處所如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則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及營業人盡協力義務,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販賣機放置處所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明細資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也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報備。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第10條修正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以經商字第103024016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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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103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302401670號函及其附件經濟部103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302401670號函及其附件, PDF檔案下載, 另開視窗.

 自100年12月1日起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本處共同設置「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提供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審查及諮詢服務便民措施,申請人可依其意願選擇是否同意前開櫃檯主動提供公司(商業)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規定,以避免公司行號於設立營業後,始知營業場所使用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遭致裁罰。前開審查機制施行後,持續有申請人反映,因與代理人間溝通聯繫不夠清楚,對上述審查及查詢服務及審查結果並不知情,甚至因此違規使用而受罰。

  為避免上述情事再度發生,並維護申請人權益,自103年1月1日起,公司(商業)向臺北市商業處申請設立、新增所營事業及所在地遷址變更登記時,隨案填寫之「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不論是否同意審查,均應由申請人負責人親簽確認,同時審查結果將於核准函附告,如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將另摯宣導函告知申請人勿於該址作違規營業使用或請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臺北市商業處呼籲,公司(商業)為瞭解其預定之營業場所及所營業務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申請人得行文或填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表單,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預先審查,俾利事先選擇覓擇合法之營業場所營業,避免事後因違規使用而遭裁處,導致鉅額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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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 DOC檔案下載, 另開視窗.
  •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 DOC檔案下載, 另開視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相關股東股權過戶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或繳清證明,如發現有未納證券交易稅情事,請轉知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儘速補繳稅款,才能完成股東股權移轉過戶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為落實愛心辦稅,該局秉持輔導重於查核原則,特別呼籲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過戶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或繳清證明;若有未(短)代徵情事應請其補繳後,始予辦理過戶登記,以免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或遺產及贈稅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而須賠繳及受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9)日初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簡化現行外人及華僑投資審核程序,由目前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修法完成後,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下將採事後申報。

朝野立委對於上述修法有相當共識,經濟部預期這會期結束前可完成三讀,再經總統府頒布公告一個月後生效,換言之,今年7月就可以上路。經濟部希望這項修法可搭配自由經濟示範區及其他投資計畫,吸引外國人投資。

經濟部指出,僑外投資改為事後申報,仍有四項例外。第一,僑外資投資限制投資的事業,包括航空運輸業、電信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保險業等;第二,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仍採事前申報;經濟部長張家祝表示,「一定金額」現規畫為100萬美元,未來再視實際需求做調整。

第三,一定規模或型態的跨國併購,例如近來外資來台併購國內事業,投資金額大、且涉特許行業,如有線電視、銀行或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等。第四,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的投資,例如政府為扶植特定新興產業、保護關鍵技術產業衝擊、或確保我公共秩序等情形,應於事前審查。

經濟部表示,我僑外投資條例已有16年未做調整,歷經金融海嘯及國際經濟變化,致我吸引外人投資受到衝擊,世界各國莫不致力於簡化僑外投資人申辦程序。

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對於外國投資甚少採取事前核准制,而我對現行僑外投資,不論大小金額均採事前核准程序,已不符現今鼓勵外人投資、降低投資障礙的潮流,有盡速放寬的急迫性。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全文網址: 僑外投資小於100萬美元 事後申報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887528.shtml#ixzz2Sr7MhQ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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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公布
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81號令

第一百五十四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一)經濟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業已報奉行政院核定,並發布自4月18日施行。

(二)檢附「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申請書」及「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增設辦事處申請書」如附件。
相關檔案 upload1010419
 
(一)經濟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業已報奉行政院核定,並發布自4月18日施行。

(二)檢附「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申請書」及「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增設辦事處申請書」如附件。
相關檔案 upload1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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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陸資來台 | 2013-01-26 01:50:34

中國大陸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昨天簽署「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央銀行隨即宣布,最快春節前,人民幣在台業務即可開辦,屆時國人可在指定外匯銀行兌換人民幣、開立人民幣帳戶(存、提款),以及辦理人民幣匯款至大陸,還可以投資以人民幣計價的共同基金、投資型保單等金融商品,不必出國,在台灣就能搞定。

中央銀行副總裁楊金龍說,人民幣業務開辦後,仍有若干限制包括:自然人在銀行兌換(買賣)人民幣現鈔,每次限額人民幣兩萬元,如果透過銀行帳戶買賣人民幣,每天上限也是人民幣兩萬元。

但是,民眾如果不在銀行換匯,就不涉及人民幣的「買賣」,就不受「每次限額兩萬元」約束,例如民眾把家裡床底下或保管箱的人民幣現鈔,拿到銀行去存時,「有多少就可以存多少。」

 


圖/聯合報提供
在人民幣匯款方面,國人每天匯款到大陸地區限額為人民幣八萬元,資金用途必須為「經常項目」例如生活費等。

央行宣布人民幣在台業務上路,也揭開人民幣商戰來臨,國內各銀行為了吸金,將推出各式人民幣存款優惠專案,最低五千元人民幣(約台幣二萬元)就可以做定存,年息一趴起跳。

國泰、富邦與中國等各大壽險公司都說,只要金管會同意,將儘快推出投資型人民幣保單,預期最快第二季人民幣保單商品即可問世。

投信公司也摩拳擦掌,準備在旗下既有基金系列新增人民幣級別,包括復華投信、惠理康和投信、宏利投信、富邦投信和中信投信(原富鼎投信)等,都已經準備遞件送審。

投信公司規畫新增最熱門投資對象是,在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價的「點心債」,業者預期,春節後,國內將掀一波點心債基金熱潮。

卅日上午,央行與中銀台北分行將共同舉辦「人民幣業務法規及清算說明會」,邀請所有國內銀行出席,央行也希望中銀台北儘速完成相關作業,讓國銀早日開辦人民幣業務。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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