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申報截止日2日申報,將加徵滯報或怠報金。營業稅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期間雖然開放至17日晚上12時,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帳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核課期間之起算,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超過申報截止日雖可申報,因屬逾期申報,倘涉有短漏稅額,其核課期間為7年。
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3-4月的營業稅申報日期為95年5月16日,已逾法定申報期限95年5月15日,依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至102年5月16日始逾核課期間;乙公司於95年5月15日辦理申報,因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15日起算5年。若國稅局於100年8月同時查獲甲、乙公司於95年3月間漏報營業額,因甲公司該期營業稅申報逾期1天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並涉有漏稅罰,其核課期間將從5年延長至7年,除了補稅還要處罰罰鍰。
提醒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無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將影響核課期間之長短,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法定期限辦理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而,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如未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營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保障消費者統一發票對獎權益,該分局自102年1月起,將陸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以經常被檢舉、有漏開發票紀錄及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漏開而受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民眾向該局反映,,假日外出到某大遊樂園旅遊,至園內餐飲店消費,店家都會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反反而是數百元門票部分未開立發票,業者是否有漏開發票的問題?
該局說明,遊樂園出售門票,並沒有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但是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以該遊樂園並沒有漏開發票的情形。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相關業者,年節將至,娛樂業之門票收入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業者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如原來並未決定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避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違章漏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稅法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開立發票的時間點已經有明確規定,不得因發票遺失就作廢重開。該分局說明,遺失或作廢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如果遺失的是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就可以了;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南區國稅局表示,生意之經營難免會有出現資金缺口之情形,同業間之資金調度在所難免,因銀行業務屬特許行業,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非屬營業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繳營業稅,但給付利息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避免疏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現行營業稅法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故非以營業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情事,就已具備營業人身分,應一律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但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應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規定,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15,000元。
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點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依上開規定銀樓業者出售金條等相關產品,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該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有銷售免稅之貨物,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論處行為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如其營業規模已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嗣後倘營業狀況不佳,致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可按其實際營業狀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某公司電話詢問,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可否辦理退稅?
國稅局表示: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經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退還其進項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除貨物或勞務外,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經查明確屬公司所有並使用,亦可退還其進項稅額。該局再次呼籲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可依規定辦理退稅,以維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營業人甲延遲付款,乙營業人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供應商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並非所有賠償款收入均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全部代價;亦非均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準此,賣方營業人向買方營業人所收取之賠償款係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買方營業人向賣方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則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舉例,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甲延遲付款,乙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甲向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得免由甲開立統一發票,甲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惟乙因支付該項賠償款所取得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故所移轉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而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但考量到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或記帳士或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時未依據所申購之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使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相關規定,民宿業者的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國內吹起民宿風,在許多的風景區內,民宿林立,尤其在寒暑假更是一房難求,常有民眾來電質疑為何免開發票;籲請民宿業者不要心存僥倖,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稅額一至十倍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另外,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所將不定時派員實地稽查轄內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鎖定申報銷售額異常偏低、經常被消費者檢舉漏開、或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及已查獲有短漏開發票紀錄等情事之營業人,加強開立統一發票稽查。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公司承受時,讓予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均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故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賠償收入係因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銷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銷方取得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30450262號函釋示,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每年10月起至年底,全省各大百貨公司紛紛舉辦週年慶促銷活動,各專櫃廠商為響應配合週年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贊助金,該筆贊助金如確係專櫃廠商與百貨公司合約約定支付之費用,則專櫃廠商向百貨公司取得的統一發票,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此提醒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為了自身權益,如有上述情形,別忘了向百貨公司索取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統一發票
虎尾鎮謝小姐問:以個人名義向大陸淘寶網購買東西進口,是否要繳營業稅,如何繳?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逾3,000元,非屬下列物品,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二)本國之古物。(三)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徵關稅者除外。貨物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進口貨物請確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頭區事務所陳小姐詢問:若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是否可以塗改後加蓋修正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暨財政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或交付後,應檢視並與買受人確認開立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於週年慶期間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該局近日頻接獲民眾詢問,購買禮券究應於買禮券時或於兌換貨物時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於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消費者購買現金禮券時,不會取得統一發票,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民眾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發行禮券亦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買賣業:「一、以發貨時為限…。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上開二之規定,依69年6月29日立法說明係指「試驗買賣」。貴公司暫借交付展售之交易模式,並未協定相關試驗內容,尚非屬「試驗買賣」,仍應比照買賣業的一般規定,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至於貴公司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雖無實體店面,因已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國內營業人經營之遊樂風景區及纜車的售票收入,究竟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常因誤認業者應開立統一發票而起爭執,造成營業人的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遊樂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均屬娛樂業,而纜車的售票收入係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27款規定,娛樂業門票收入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於國內旅遊時,如果購買遊樂區之門票或乘坐纜車票,僅索取票券即可,無須再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水上鄉黃小姐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除購買抽獎獎品犒賞員工外,獎品還包括公司自製產品,應如何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抽獎獎品之進項憑證,因獎品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惟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是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贈送員工,因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營業人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而非以其支付予建設公司之土地及房屋款,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甲公司已陸續支付土地款15,370,000元及房屋款4,350,000元予乙建設公司,嗣甲公司在房地產權未過戶前,將系爭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丙君,約定讓渡價格包括甲公司支付予乙建設公司款項19,720,000元(15,370,000元+4,350,000元)及讓渡差價500,000元,合計20,220,000元,並開立3紙統一發票分別為出售免稅土地15,370,000元、出售房屋4,350,000元(含稅)及讓渡差價500,000元。經該局查獲,認定甲公司轉讓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與丙君時,將應稅銷售額14,638,095元(15,370,000元÷1.05)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731,905元,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額731,905元,並處罰鍰365,952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本案為例應開立20,220,000÷1.05=19,257,143元之統一發票),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