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於今(16)日核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6789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表示,該折算率係依據臺灣銀行網站公布之101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所載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101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匯率平均數為4.6789,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6789比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101年度以前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含興櫃)公司的股票所得,屬於101年8月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公布前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否則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間出售A公司股票1,000,000股,成交總價額15,000,000元,甲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薪資所得160,000元,未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並申報A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A公司股票係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核定甲君漏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955,000元(成交總價額15,000,000元—出售之證券取得成本總金額8,000,000元—證券交易稅45,000元),補徵稅額191,000元〔(綜合所得淨額0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955,000元—扣除額6,000,000元)×20%〕,並處以1倍罰鍰191,000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101年度以前如有101年8月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公布前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除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尚須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並申報基本所得額。所以101年度民眾如有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上述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千萬不要因為疏忽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曉萍;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82)
高雄市新興區李太太問:讀大學之女兒欲利用寒假期間進行割雙眼皮手術,其相關費用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之規定,列報醫藥費用之扣除,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型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因係為恢復健康之整型手術,其醫療費用支出才可列舉扣除,並須檢附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但單純為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整型,如割雙眼皮、拉皮、隆乳、隆鼻等,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02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郁惠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為便利外僑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金 29.4383 日圓 0.3668 澳幣 30.5141 加拿大幣 29.4241
歐元 37.9208 港幣 3.7725 韓元 0.0263 馬來幣 9.5894
菲國比索 0.7017 英鎊 46.7458 新加坡幣 23.6108
南非幣 3.5608 瑞典幣 4.4000 瑞士法郎 31.4933
泰銖 0.9358 印尼盾 0.0030 印度盧比 0.5538
以色列新謝克爾 7.6760 紐元 23.9100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已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對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有年齡限制,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申報減除;修法後放寬年齡限制,其他親屬只要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具有家長家屬,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另外,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具法定扶養義務、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郭先生101年所得若無上述情形之一,且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人共50,000元。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國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並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因此,納稅義務人以捐贈名義捐款給國外就讀學校並取得該校開立之捐贈收據,該國外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原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2.原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其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出售財產如果主張無所得或虧損,納稅義務人應檢附買進、賣出契約書及價款收、付證明,至於價款收、付證明可以是轉帳、票據或現金交付,但如果是現金交付,尚需依照印花稅法規定,因屬銀錢收據需按支付金額的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果財產交易標的物是房地,且買進或賣出契約未劃分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局呼籲民眾對於財產交易所得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06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三本 聯絡電話:7151511#61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政府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以所得淨額100萬元的家庭為例,如果有一位5歲以下幼兒,按綜合所得稅稅率12%計算,報稅時可少繳3,000元;如果有兩位5歲以下幼兒,則可少繳6,000元,將可減輕稅捐負擔。【#06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麗芍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因此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就實際買賣價差依前述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金額若採分次支付價款,財產交易所得認列年度,財政部已明確規範,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之;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呼籲,若有短、漏報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繳,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始可免予受罰。【#08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莊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經查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
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地價稅;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如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至於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舉證申報(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等),或直接按財政部頒訂當年度固定資產出租之必要耗損及費用標準(101年度為租金收入之43%)申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因坐月子期間費用,非屬「醫療行為」費用,故不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另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須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須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給付租金,並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即該公司行號),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扣繳單位蓋章處,以及扣繳憑單備註欄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即可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述承租人已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此種補報的扣繳憑單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王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王先生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應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所說明: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之「法會、梁皇懺、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王先生列報扣除的項目全名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僅針對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得適用,限額為每人每年25,000元為限,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列報,但若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故王先生申報扶養妹妹的學費無法列報扣除。分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列報的是本人或配偶的學費,依上述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仍不得列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自201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五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2萬5千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即600萬元)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1)在台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2)在台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3)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當年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故今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依規定應辦理合併申報,但夫妻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夫妻分居"處打ˇ,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
該局又指出分居之夫妻若無法合併申報所得稅,如僅一方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不論有無說明或勾選夫妻分居,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理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因現行所得稅法仍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故今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切記應辦理合併申報,以免因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涉及逃漏所得稅,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要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只要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没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就可列報扶養。陳君之父母年滿70歲,陳君在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扶養。至於陳君父母是否能符合各項補助條件,請向相關補助單位洽詢。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一、扶養同居親屬或家屬今年放寬年齡限制,即年滿20歲以上而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檢附戶口名簿、切結書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二、自2012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除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外,只要是合法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均可列舉扣除。三、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即2007年以後出生),每人每年可以扣除2.5萬元,但此項扣除額符合排富限制者,不得扣除。四、綜所稅退稅金額200元以下民眾不須申請,國稅局會主動退稅,請儘量填寫帳戶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的方式退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取自公司給付報酬,如是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其內容專為某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訓練、輔導及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且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另專業性勞務的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退職所得的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不包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故納稅義務人若有房屋提供他人免費住家使用,應速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的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可逐項列舉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房屋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種所得:一、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就居家保母領取之托育收入,係認屬其他所得,以收入之80%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亦即全年度托嬰收入總額乘上20%為其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核課計算。
以每名托嬰月費2萬元基準,其年度所得僅為4.8萬元〔2萬元×12個月×(1-80%)〕,並無課稅之問題(以102年度為例,每人免稅額8.5萬元+單身之標準扣除額7.9萬元=16.4萬元,如無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各類所得者,免予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尚在建造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也應比照計算並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款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依法合於執行業務案件,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保險業務員依雙方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合於執行業務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而且需自備工作場所及工具、設備等。
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報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