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營利事業不論有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均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另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所得稅申報是採用年度結算制度,因此,營利事業如有以前年度的營業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在計算本年度所得時列入扣除,也就是不能盈虧互抵,但是,如果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則可以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簡單來說,就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但如果營利事業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另以令釋放寬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的標準。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令釋規定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如果應從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而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的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才不會因一時疏忽,而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21
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另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另外有關三角貿易型態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且貨物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通關手續,係基於經濟發展應全球布局以降低成本之考量,該型態已成為我國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之重要模式之一。因此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仍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於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0萬元,經查該筆貨款係97年9月間銷貨給乙公司,貨款到期日為97年11月初,經多次催討未獲清償,甲公司雖於99年12月底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惟該存證函並於100年1月初才送達。依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0年度而非99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支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據合法憑證,且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始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該分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營利事業申報交際費的內容為服飾、美容瘦身、金飾、名貴手錶、禮券、化妝品及SPA券等品項,且每隔1到2個月,即列報上述私人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支出,公司卻無法合理說明並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皆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101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本次針對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1月1日起,其認定原則有新的規定,即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相關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暨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依此,營利事業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或因歇業支付員工資遣費時,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列為當年度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截至100年止提撥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計有9,220,888元,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其他損失10,301,598元,其中10,221,496元係實際支付退休金性質,A公司應依前皆規定辦理,先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9,220,888元,不足數1,000,608元(給付數10,221,496元-帳戶餘額9,220,888元),始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職工退休金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淑雲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月定額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不得免稅
該局說明,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奬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僱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所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如持股中包含被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得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又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故公司因所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如持股中包含被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得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原始投資A公司500萬股、面額10元,投資金額6,000萬元(每股12元),投資期間曾獲配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30萬股,嗣因A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A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按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70﹪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則甲公司減少A公司之持股數為371萬股【(500萬股+30萬股)×70﹪】,實際投資成本為6,300萬元(6,000萬元+10元×30萬股),於減資彌補虧損年度得列報投資損失為4,41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6,300萬元×減資比例7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之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之情事,稽徵機關仍將就個案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揭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聯絡人:法務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而非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2千萬元,該公司主張債務人逃匿年度並非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年度,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作認列,並提示97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之存證函以供佐證。經查對其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及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分別為97年1月「撤銷登記」、「撤銷」,該公司於97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以致無從行使催收,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97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2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3)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餘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 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自98年1月1日取得生產用之機器設備1台,成本為320萬元,耐用年數為7年,預估殘值40萬元,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公司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40萬元,惟該機器設備自101年1月1日起閒置而改列為其他資產,A公司101年度仍得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40萬元,並依該機器設備係供生產使用,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以維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僅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經查明屬實,得予認定。惟若是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未符合前述規定之案件,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損失外,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特別指出,近日於查核某大型量販店99年度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部分廢棄不再出售之生鮮類商品,列報於商品盤損項下,惟經分析結果,該等商品因係屬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而廢棄,係屬商品報廢,而非屬商品盤損,是經轉正並改列於商品報廢項下查核,然因該公司未能依前揭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相關監燬證明文件,致遭剔除損失1千萬餘元,並經補徵稅額170萬餘元。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或商品報廢,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不同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股票交易所得復徵對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仍屬免稅所得不受影響,又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原就將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計算,且一般所得稅稅率17%仍高於基本稅額稅率12%,故單就股票交易所得而言,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影響不大。該所又說,此次證所稅復徵攸關營利事業基本稅額者有:增加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半數課徵之優惠、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扣除額及申報門檻由200萬元降為50萬元。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折舊,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建築物僅按10年提列折舊,經查核,係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所以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惟參照規定,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來說,中藥公司因營業所需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並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元,則100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元、
101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元。【#129】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宜萍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3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舉例說明:A公司於102年1月21日由新化稽徵所轄區遷入臺南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南分局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應採用「先進先出法」檢驗當年度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是否持有滿3年以上,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是因為營利事業持有股票之存貨估價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同年度出售該等股票所得如何分配予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進一步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股票成本時,應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2年度出售股票交易利益1,000,000元,其中包含持有滿3年之股票10,000股及非持有滿3年之股票40,000股,配合甲公司股票之成本計算方式是採「加權平均法」,所以要按股數比例區別持有滿3年之股票利益及非持有滿3年之股票利益,經計算後持有滿3年之股票交易利益為200,000元(1,000,000元×10,000股/50,000股),同年度尚有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交易損失130,000元,計算後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為70,000元(200,000元-130,000元),另有其他未滿3年股票利益800,000元及期貨交易損失600,000元,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100,000元,計算後「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雖然是170,000元(200,000元-130,000元+800,000元-600,000元-100,000元),但因為170,000元包含70,000元之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所以應將70,000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金額應該是135,000元(70,000元/2+100,000元)。
該局提醒,為正確計算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以適用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至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該獨資組織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辦理決、清算申報,而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將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請繼承人注意本身之權益。【#180】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後,如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其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若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將不予認列。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除報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應將取得保險理賠款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送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所支付之稅捐部分,除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關於稅捐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不應由營利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須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減項。
所謂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係指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賺取差價等為目的土地均屬之。
另外,土地如已供營業上使用,但因景氣不佳或計畫改變等因素,不再供營業上使用,則其土地借款利息應自非供營業上使用日起,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減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在解散日起 4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就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派,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也都是把前一年 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甚至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所以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就已經清算完結, 也可以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如當年度還沒清算完結,那麼就要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了。
這種決、清算不在同一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是依清算申報的時點而定。如果公司是在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反之,如果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就要在次年5月底前單獨 申報了。
因此,依李小姐詢問的情形,甲公司102年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的未分配盈餘是可以不用申報的。至於101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2年底前就清算完結,也無須申報。不過如果過了102年才清算完結,而且在103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101年度未分配盈餘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如果過了103年5月底都還未辦理清算申報,那麼,就應該在103年5月底前單獨辦理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或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報廢商品或原物料等有廢品出售所得,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的減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並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於確定呆帳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此係明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倘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均不得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依規定列單申報。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而領回的解約金,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如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的性質,由於解約前的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個人其他所得。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十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當稽徵機關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接到通知後,應於通知的期限內,提示全部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備查,如拒不提示,應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未依限提示,處1,500元以下罰鍰以外,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若部分未能提示,則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提醒各營利事業,如不能於期限內提供相關帳簿憑證,應於通知期限內申請延期提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一次為限。